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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2: 促进参与政治进程和决策

残疾人参与政治进程和决策是实现残疾人权利的基石。能够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一目标的固有要求。必须在本十年中做到:在各类不同的残疾人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青年,参与各级政治进程和决策方面,取得更大和更广泛的进展。此外,技术进步应该加以利用,以使残疾人能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作为社会的正式成员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些改进包括:为残疾人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使他们得以平等地享有在政府的司法、行政和立法诸部门,包括最高法院、以及各相关部委和国家立法机构,获得任命的机会。

具体目标2.A
确保残疾人在政府决策机构的代表性

具体目标2.B
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使残疾人得以更多地参与政治进程

 

跟踪进展指标

核心指标

2.1 残疾人在议会或同等的国家立法机构中任职的比例
2.2 各类残疾人群体代表在负责处理残疾问题的国家协作机

构成员构成中所占比例

2.3 残疾妇女代表在负责处理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的国家妇女机构中所占比例
2.4 在国家首都设立的确保残疾选民保密性程序的无障碍投票站的比例补充性指标
2.5 在国家一级担任内阁职位的残疾人比例
2.6 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残疾人比例
2.7 规定国家选举委员会在举行选举时使各类残疾群体得以无障碍参与的相关立法的完备情况